美国商标注册中的宣誓
发布时间:2024-06-16
第8款宣誓书
美国商标法第8款,在商标注册后第5年和第6年间,商标注册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经其签署的第8款宣誓书,宣誓商标注册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已将注册商标使用在注册所核定的所有商标和/或服务上,或者在所核的某些商品和/或服务上,或表明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如由于政府的规定暂时中断了产品的合法销售,或由于火灾或其他灾难暂时中断了产品的生产而不是注册人打算放弃该注册商标,才能维持注册有效或部分有效。
所需文件及要求:
1.经签署的注册商标仍在使用的宣誓书;
2.3张正在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实用标签;
3.所需的规费。
第8款使用宣誓书必须由商标所有人提交。如果商标所有权已发生了变化,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提交使用宣誓书的期限不可延期。没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款宣誓书会导致注册的自动放弃。
第15款宣誓书
美国商标法第15款,允许某些商标注册人提交不可争议性宣誓书即第15款宣誓书。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可以但不是必须向专利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已连续使用,年的宣誓书。一旦第15款宣誓书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该注册即成为不可争议的注册。不可争议的注册只有基于一些特定理由才能被撤销,而不能因他人的先使用或者注册商标具有描述性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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