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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公司的税收体系与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01

税收体系和制度


卢森堡的税法借鉴了大部分德国税法的内容。与大部分欧盟国家一 样,卢森堡实行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外国公司和外国人 与卢森堡的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同等纳税,但非居民纳税税率普遍较低。卢 森堡税收水平在欧盟国家中较低,公司税平均税率为21%,公司增值税为 17% (欧洲最低水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最高为43.6%。卢森堡税收 采用属人税制兼具属地税制。


卢森堡的主要税种包括4种直接税和10余种间接税,直接税为个人所 得税、公司所得税、市镇商业税、净资产税;间接税有增值税、继承税、 保险税、注册税、抵押税、不动产税、印花税、消费税、车辆税、高速公 路税等税种,此外,卢森堡市镇政府还有多种行政税费。


卢森堡主要税收部门分工如下:直接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征收,部分 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印花税、注册税)由国家注册和财产局管理征收, 海关关税和有关商品消费税由海关管理征收,不动产税等一些市镇税费由 所在市镇政府管理征收。


企业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或在某一特定的日历年结束的会计年度。纳 税申报表应于纳税年度次年3月31日前提交。经纳税人请求,可延长提交 的截止期限。自雇个人必须按季度预付税款,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近期的 最终评税来确定。逾期缴纳将产生每月0.6%的滞纳利息。未能提交纳税申 报表或者逾期提交都将被处以应纳税款10%的罚金但不超过1239.47欧 元。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属于逾期缴纳,罚金费率为每月由0至0.2%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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