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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的由来。与75号文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11-27

37号文与75号文的区别

37号文在监管范围、特殊目的公司范围、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融资以及返程投资、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各项登记程序、处罚依据与措施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调整。

相比75号文,37号文的变化一览

特殊目的公司范围扩大

由原先的“股权融资”扩展至“投融资”。不仅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范围,还增加了“投资”的内容。

境内居民可注入特殊目的公司的资产范围扩大

境内居民不仅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亦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返程投资的范围扩大

将境内居民返程在并购之外,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境内居民参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受规管

首次对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外汇登记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

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扩宽资源来源。

取消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

取消了将境内居民境外取得的外汇收入,在180天调回境内的要求。

“变更登记”时间要求放宽

仅要求境内居民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适用75号文限定的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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