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制度
(一)商标法
德国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4年10月25日颁布,2013年10月19日修订的《商标法》。由德国专利商标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德语。商标权利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德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已具有一定商标,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二)可注册类型
目前,德国官方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标多类申请。德国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声音、气味等。
(三)禁止注册情形
1、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2、仅由可以在流通中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地理产地、生产时间或者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识或标注构成的标志;
3、仅由在一般语言环境或商业惯例中通常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标注构成的标志;
4、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尤其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质或地理产地的标志;
5、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标志;
6、含有国徽、国旗或其他国家主权标识或者国内某地、城镇、地方组织的徽章的
7、含有依法公布的官方检验标识或保证标识的标志;
8、依法公布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或其他标记、印章等标志;
9、其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对于前述1、2、3所包含的标志。如果通过使用而取得显著性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四)保护期限
德国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开始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另外还有6个月的恢复期;续展有效期为10年。
(五)撤销制度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德国《商标法》第三章下述条款提出:
1、《商标法》第50条:违反本法“理由”规定的;
2、《商标法》第51条:违反本法“相对理由”规定的;
3、《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
不可抗力除外。
商标撤销/无效申请可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耗时1年左右。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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