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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主要程序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11-25

1.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的职责之一是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决定减资的,首先应当由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减资方案,包括减资的数额,各个股东具体的减资比例,已出资的返还日期等具有可执行的具体减资方案。

2.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7款为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法》第43条同时规定,股东会作出减资决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董事会制订的减资方案的基础上,公司实施减资,由公司股东会先进行表决,需过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含如下内容:(1)减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2)减资后的股东权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3)有关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通过整理公司财产,明确负债情况

4.通知和公告

《公司法》第177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本条规定了两种通知债权人的方式,一种是直接的通知,一种是登报公告。前者适用于明确的债权人,后者适用于未知的债权人,不能混用!实践中,一些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对于明确的债权人,也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直接导致减资程序违法,股东在非法减资范围内对于未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5债务清偿或者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进行减资,意味着公司可以承担责任的资本的减少,债务清偿能力减少,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减资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根据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

6减资的工商登记变更

《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载明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和(或)实收资本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法定公告期满,并对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减资登记,减资登记时需提供申请书、登报公告资料以及债权处理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具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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