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州合伙企业特征
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GP)
1)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团体。
2)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4)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在从事合伙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并承担忠诚和不竞业义务。
应用:普通合伙在美国服务领域内是传统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会计、医疗等行业。
税收: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普通合伙人就其收入份额缴纳自雇主税。
名称特点:美国《统一合伙法(1994)》没有对合伙名称作出具体规定。一般为Company、Partnership、Partn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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