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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处设立所需资料

1、派出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需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代表机构提交的派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需公证、认证;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代表和代表的相关材料:

a、代表和代表简历;

b、每位代表的一寸证件照照片五张

3、驻京地址证明:(地址是商用房)

4、以下资料可由我司提供表格,由客户来我司填写或由我司代为填写后客户签名。

a、《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b、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c、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和代表任命书(或委派书);

d、《指定(委托)书》;

e、《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f、代表处设立有权签字人证明。

 其中a、c、f 三项需要经过派出企业所在地的中国进行公证认证。

5、由中国担任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6、派出企业需成立两年以上

7、代表处设四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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