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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缅甸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以下类型的纳税人,在根据《所得税法》第6部分之规定扣除减免部分前,须在总盈利基础上缴纳25%的所得税。

(1)根据《缅甸公司条例》或《1950年特别公司条例》在缅甸注册成立的公司;

(2)在缅甸工作的外国居民除了“工资收入”部分以外的收入;

(3)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运营的商业项目;

(4)国有企业。

除了主要的合作社团以外,其他合作社团在根据《所得税法》第六部分之规定扣除减免部分后,须在总盈利基础上缴纳25%的所得税。居民企业(如依照《缅甸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进行计税。非居民企业(如依照《缅甸公司法》成立的外国公司分公司)仅需申报其源于缅甸的收入。对于依照《缅甸投资法》设立的公司,

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公司项目所在地区的发达程度给予项目3-7年的免税期)。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如其在前3个连续财年内获得的营业净利润不超过1000万缅币,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完结后的3个月内(6月30日前)向内税局正式申报并提交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内税局将在之后对收到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及确认缴税。法人所得税(CIT)须按季度进行缴纳(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天内完成)。年度企业税务结算时间需等待缅甸国内税务部(IRD)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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