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企业主体分类别
1、小型企业主体:包括个人经营者,非法人主体;如创办企业的法人,其年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均收入不超过国家预算法规定的、在相应财务年度1月1日生效的三十万倍月计算指标。
2、微型企业主体:创办私人企业的小型企业主体,其年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5人;或者年均收入不超过国家预算法规定的、在相应财务年度1月1日生效的三十万倍月计算指标。
3、中型企业主体:包括如下各项的个体经营者或法人是:涉及完税产品生产和(或)批发销售;收粮站粮食储藏活动;彩票活动;银行业活动(或某些银行业务)和保险市场相关活动(保险代理人除外);审计活动;有价证券市场的专业活动;安保活动。
4、大型企业主体是:个体经营者;法人。评判标准是:年均雇员人数超过250人;或年均收入超过国家预算法规定的、在相应财务年度1月1日生效的三百万倍月计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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