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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一、个人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a)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b)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具体的法律规定为:

(a)“通常居所”是指个人除了偶然或临时离境的情况下,持续地在中国香港居住的居所。

(b)要成为香港居民,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香港居民的概念是指在香港有居所的人,其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实体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实体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a)(当实体为公司时)在中国香港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或者于中国香港境外注册,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的公司

(b)(当实体为非公司时)根据中国香港法律设立的实体,或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但其主要管理或控制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的实体。

法律意义上所指的“主要管理或控制”,没有要求管理和控制皆必须在中国香港发生。“管理”是指日常的业务和运营管理,或执行管理层作出的决策等。“控制”是指管理层对整体业务经营的控制权,如制定核心经营策略、制定战略决策、融资决策、业绩评估等。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如符合前述第二部分对税收居民实体的认定规则,所有实体都被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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