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纳税居民 新加坡纳税居民说明
新加坡居民纳税人
以税收为目的定义的居民个人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除了合理且与该个人为新加坡居民的判定不相矛盾的暂时离开之外,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183天或以上的个人。
对于就业时期横跨两个日历年的外国雇员,设有一项特许(通常称“两年行政特许”),该特许规定:如果外国雇员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连续的183天(跨年度),将同时被认定为两个纳税年度的居民,即使每一年度在新加坡的时间都少于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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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居民纳税人
以税收为目的定义的居民个人是指,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除了合理且与该个人为新加坡居民的判定不相矛盾的暂时离开之外,在新加坡实际居住或就业(公司董事除外)183天或以上的个人。
对于就业时期横跨两个日历年的外国雇员,设有一项特许(通常称“两年行政特许”),该特许规定:如果外国雇员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连续的183天(跨年度),将同时被认定为两个纳税年度的居民,即使每一年度在新加坡的时间都少于18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