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适应的主体
新《办法》明确向境外开展投资的主体形式,包括:
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被上述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实行“穿透性”原则)。
相较此前规定,新《办法》明确增加了上述第3项的“穿透性”原则,即境内公司若通过境外的公司开展海外投资,仍然需要受到新《办法》的监管,境内企业应当根据新《办法》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
展开全文
相关产品
新《办法》明确向境外开展投资的主体形式,包括:
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
被上述主体控制的境外企业(实行“穿透性”原则)。
相较此前规定,新《办法》明确增加了上述第3项的“穿透性”原则,即境内公司若通过境外的公司开展海外投资,仍然需要受到新《办法》的监管,境内企业应当根据新《办法》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