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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证那点事

委托公证文书是将发生在香港境内的法律行为或事件、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件,再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盖章转递后,供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公证文书的范围涵盖了民商事活动的各个领域,比如证明各类事项的声明书(婚姻、继承、收养等)、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委托、赠与等)、证明法律事实的文书(公司资料证明)、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一致、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等。经过公证加章转递的证明文书,才能具有内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效力。

由于我们律师行已有公证律师开展公证业务,根据经验,公证的类型通常可分为公司类别和个人类别:

一、个人经济活动类别

1. 同一人声明书

当你移居香港后,发现你在内地的银行户口、房产等仍是用过去的中国居民身份证登记,此时就需要办理内地身份证与香港身份证是同一人的声明书,来证明两个身份证是同一人。此时通常所需材料包括:

(1)香港身份证

(2)回乡证

(3)单程证

(4)内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可证明内地身份的证件等

2. 家庭成员声明书

当你需要在内地买卖房屋,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通常会要求买卖一方出具一份家庭成员声明书,来认定一个家庭内的成员是否只有一套自住房。该声明书可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同时作出声明。如是单身,还须要提供单身证明。如果已婚及离婚,还须提供结婚丶离婚证书等。如配偶过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以及提供无婚姻纪录证明或申请结婚纪录证明等。通常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

(2)结婚证书

(3)子女证件(出生证丶身份证丶回乡证丶回港证)

(4)配偶身份证

(5)单身人士提供未婚证明,或

(6)结婚证书正本或核正本

(7)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材料。

3. 结婚声明书

如果你在内地巧遇姻缘欲登记结婚,此时需要一张香港未婚证明;如果香港有过婚史,需提供曾结婚的纪录。如果你曾在香港结婚后又离婚,需提供香港结婚证书正本或核正本以及离婚书正本或核正本。通常要提供的材料有∶

(1)香港身份证

(2)香港回乡证

(3)香港未婚证明书或结婚记录证明书

(4)及香港结婚证书正本或核正本

(5)或离婚证书正本或核正本或丧偶的死亡证等

4. 内地办理遗产继承

当香港居民过世,但其内地还有土地房产、银行存款、公司资产时,根据内地继承法,父母,配偶及子女是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时需要提交继承人的证件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出生证明,结婚证书,甚至领养证书等。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做继承遗产声明书; 如果放弃继承遗产的,会作出放弃遗产声明书。当然客户要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银行户口簿等证明文件。通常要提供的文件有∶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文件

(4)遗产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银行户口簿等

5. 办理授权委托书

当内地需要处理买卖房产或银行户口等事宜,而你不愿或无时间回内地处理,此时可以办理委托书公证,通常提供的材料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具体委托之事项;

(4)其它文件如房产证、律师执业证等

当然个人事项公证还有其它,比如结婚证书公证,意思是香港人跟内地人在香港结了婚,现在想在内地离婚,此时需要认证香港结婚证的真实性,此时通常需要提供,内地一方身份证,内地方入境香港的证件(如通行证)及入境标签,结婚证正本、香港一方身份证正本(如可提供)。

还比如如果小孩在香港出生,长大后在内地需要读书时,教育局通常需要证明小孩和其父母关系,此时通常要对小孩在香港的出生证明书进行公证。

二、公司经济活动类别

1. 身份证明书

当你在内地以香港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公司形式参与投资,此时要办理香港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证明书。如果是以独资股东身份参与投资,此时要辨理个人身份证明书,通常要提供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

2. 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

当内地律师处理一宗涉及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的诉讼时,此时通常需要证明这家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提供的资料通常包括:

(1)该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本;

(2)该公司周年申报表复印本;及

(3)该公司商业登记证复印本等资料;

如果是香港的无限公司和独资公司涉及诉讼,也要进行类似企业主体资格的公证,但提供的资料有所不同。

3. 法律意见书公证

当香港执业律师对某一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在内地需要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此时通常还要做《法律意见书出具人身份证明》,附件包括:

(1)签署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之身份证明文件复印本;

(2)签署确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之有效执业证书中文版复印本(如是英文版,须一并提供中文译本)及

(3)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登记证复印本。

目前注意这一事项已经增加变更为还要求做一个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因此成本大为增加。

4. 董事会丶股东会决议证明文书

当香港公司在内地成立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时,或者需要委托内地律师办理讼诉事宜时,此时需要由香港董事会通过决议;公司只有一位董事的,该位董事需亲自到律师行签署文件;多位董事的,可以全部董事到律师行签署或者由一位董事带上已经签署的董事会决议到律师行签署文件。当然还可以办理无限公司(商号)资料证明,独资公司东主或合伙人决议证明。

5. 非香港公司可以做公证吗?

答案是可以的,但该非香港公司必须要和香港有一定联系才能公证。比如其中一个非香港公司的董事具有香港身份就可以签署非香港公司声明书。此时通常提供的文件有董事会授权书、董事名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

关于公司不存在的公证,通常公证律师会说明在商业登记署经过查册,没有该名称的公司存在。

虽然香港很多合伙企业称之谓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可依合伙企业法委托一名或数名单独或共同代表合伙企业,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当然公证的种类或事项还有很多,上面仅仅是列举一些我们律师行常做的一些种类,以上解释与分析也仅供参考,不是具体的法律意见。读者在需要处理具体的公证事宜时,请以公证律师之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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