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下列主体可以从事经营
· 一个自然人作为唯一的所有人;
· 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超过20个)人的合伙;
· 有限责任合伙;
· 本地组建的公司;
· 一个依据《马来西亚公司法案》登记为外国公司的外国公司。
马来西亚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均必须依据《商业登记法案》(1956年)的要求在公司委员会进行登记。对于合伙企业,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时,合伙人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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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自然人作为唯一的所有人;
· 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超过20个)人的合伙;
· 有限责任合伙;
· 本地组建的公司;
· 一个依据《马来西亚公司法案》登记为外国公司的外国公司。
马来西亚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均必须依据《商业登记法案》(1956年)的要求在公司委员会进行登记。对于合伙企业,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时,合伙人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