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商标注册保护概述
马来西亚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马来西亚遵循《尼斯协定》(第 10 版)下的商标注册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马来西亚的商标保护受 1976 年《商标法》和 1997 年《商标条例》的管辖。马来西亚不允许多类别申请。必须针对每一类商品或服务提交单独的申请。商标申请一经提交,就会对其进行可注册性审查。注册官接受的商标申请会在《商标公报》上公布。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公布之日起 60 天内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通知。如果没有异议,商标将获得注册,并颁发相关注册证书,该证书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为十 (10) 年。商标注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为 10 年,可续展相同期限。商标注册的续展费可在保护期的最后一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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