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公司免征公司税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4-12-01
1、卢森堡控股公司从其投资对象(支付方)获得分红,在满足以 下条件时免税。母公司控制支付方10%以上股权或控股额超过120万欧元, 且支付方支付股息时上述控股行为持续12个月以上;支付方必须为以下公 司之一:欧盟1992年7月23日关于母子公司指令第二条所规定的在欧盟国 家注册公司;卢森堡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等同于卢森堡税制的非居民有 限责任公司。另外,如上述控股条件未达到但支付方为上述所列公司之一, 亦可享受最高50%减免。
2、 母公司若出售其控股子公司股份,获得资本收入可免税,需满 足以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时间必须在连续12个月以上且控股比 例不低于10%或控股额在600万欧元以上;子公司必须满足上述(1 )中所 列情况。
3、根据卢森堡与外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公司税可获 一定减免。
4、投资部分品种卢森堡国家债券所获利息收入可获减税。
5、2007年12月31日以后在卢森堡设立的公司,使用自己公司知识 产权所获得收入中,80%的收入免于征税。包括利用软件版权、域名、专 利、商标、设计和模型产生的收入或授权使用这些产权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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