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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减资需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24-11-17

公司减资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与资产的行为。由于公司减资行为易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即资产的减少,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进而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减资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避免因减资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

一、公司减资的情形

1、解决公司资本过剩问题。有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资本,造成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3、股东股权变现。股东在无法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可通过减资将股权变现。

4、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的个别股东减资或股东不同比减资可改变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

5、解决股东出资瑕疵问题。股东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期实缴公司注册资本时,可通过减资的方式免除该股东的出资义务。

二、公司减资的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公司法》第46条)。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7条、43条、46条、66条)。有限责任公司减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决议通过。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修改公司章程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目的在于理清财产,使得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负债情况有所了解。

4、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6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公告”主要针对无法联络上的特定债权人和不特定的潜在债权人(社会公众)。公司未履行减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债权保全权利,或者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保全权利但公司拒绝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时,减资不产生对抗该债权人的效力。)

5、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

6、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自发布减资公告之日起满45日后可以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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