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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

发布:2024-01-26 10:54,更新:2024-05-16 08:00

哈萨克斯坦的居民企业对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对来源于哈萨克斯坦的所得纳税,在哈萨克斯坦通过常设机构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须按照规定将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向哈萨克斯坦缴纳税款

居民企业2.2.2.1 纳税人如果一家企业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成立,或按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或有效管理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则该企业为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或有效管理机构所在地是指企业决策机关(如董事会)实际举行会议的地点,且在该会议中完成了对企业的基本管理和控制,并做出企业开展业务的战略性商业决定。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但国家事业单位和国立中等教育院校除外)。适用特别税制的小企业应当在税收法规规定制度的框架内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2.2.2.2 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1)应税收入;(2)通过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的非居民企业净收入;(3)源泉扣缴收入;(4)受控外国企业和受控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5)在低税率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受控外国企业和受控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2.2.2.3 税率(1)如无特殊规定,哈萨克斯坦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2)农产品生产者、水产品(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指定农产品及加工产品,按照 10%的税率征税;(3)源泉扣缴的应税收入应按 15%的税率征税。2.2.2.4 税收优惠纳税人可按照规定自主选择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1)优惠享受资格哈萨克斯坦企业拥有优惠使用权,但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纳税人无权享受优惠:①执行农产品生产者特别税制规定的纳税人;②从事酒精、酒精制品、烟草制品生产和销售业务的纳税人;③在特别经济区从事经营的居民企业,以及按照优先投资项目征税办法进行纳税的纳税人。(2)优惠项目①首次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投入的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的价值,在投入使用的纳税期后运营不少于三个纳税期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相关费用可在实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内税前扣除:A.出租人在出租合同框架内转交给承租人持有和使用,且寿命超过 1 年的资产;B.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在营利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资产;C.属于在使用特性方面与开展矿产使用合同规定业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资产;D.在税务核算中,地下矿藏使用者使用该资产造成的后续费用,不得在矿产使用合同规定业务和合同以外业务之间进行分摊;E.非依据《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投资合同框架内已投入使用的资产;F.非依据《哈萨克斯坦经营法》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签订的投资合同投资优先项框架内投入使用的资产。②生产性建筑物、生产设施、机器和设备的升级、改造的后续支出,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相关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的纳税期内扣除:A.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相关法规要求,在纳税人会计核算中作为固定资产统计的资产;B.在完成改造、升级后进行投产使用的纳税期结束后不少于 3 个纳税期且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资产;C.在升级、改造期间临时停止使用的资产;D.在使用特性方面与开展矿产使用合同规定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资产;E.在税务核算中,地下矿藏使用者使用该资产造成的后续费用,不会在矿产使用合同规定业务和合同以外业务之间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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