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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普通合伙公司规定

更新时间:2024-06-2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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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斯洛文尼亚普通合伙公司规定:

普通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只有在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才会生效。普通合伙企业名称必须包含至少一名合伙人姓名,且后缀d.n.o表示为普通合伙企业。


斯洛文尼亚法律没有规定普通合伙企业Zui低设立资本。如果没有说明,合伙人的份额相同,可由资金、权利或服务入伙。合伙人之间关系由合伙协议决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全部合伙人参与企业的管理,对外代表企业行动。没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允许私自处理自己的合伙份额。


普通合伙企业可因合伙协议到期、合伙人意愿、破产、合伙人死亡、被政府废止、被法庭终止等缘由解散。如果合伙人数量因某种原因降至法律规定的两人以下,合伙人有一年时间来寻找其他合伙人,或者将普通合伙企业转为个体经营业者(sole trader, 斯洛文尼亚语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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