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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主要注册形式及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
2024-09-1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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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哈萨克斯坦公司的注册流程

办理流程:用俄语和/或哈萨克语准备文件→递交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查看进程→领取资料

办理时间:3到4个星期即可完结。

哈萨克斯坦公司年审

 

哈萨克斯坦主要注册形式

目前,外国公司主要以两种注册形式在哈开展业务活动:一是建立分支机构,二是成立子公司。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代表处。根据哈萨克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在哈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拥有财产,不承担违约责任,只是以外国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从事职能范围内的活动,违约责任由法人承担。

1、分支机构需遵照当地法律和公司章程从事活动

分支机构需按照公司的章程和当地法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按照法人规定的有关章程行事,其领导人经法人授权产生,领导人的更迭需在哈法律和统计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为完成相关职能,法人赋予分支机构相应财产,分支机构对财产实施管理,但产权归属法人。分支机构有权聘用工作人员,开设银行账号,租赁办公场所,发邀请函和获得签证等。

在分支机构的章程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

——创建目的和授权范围;

——内部管理和职务委派规定;

——经营活动终止条件和财产转交手续。

2、分公司和代表处的主要区别

——代表处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能以公司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接受货物、现金付账并完成公司指派的某项委托,维护公司的利益;

——受公司法人委托,分公司行使公司在分公司所在区域的管理权限,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义务,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分公司也可行使代表处的职能。

(二)子公司

按照哈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注册名称和章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进行决策。在哈萨克子公司主要表现形式为股份公司(AO)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TOO)。

1、股份公司(AO)

根据哈萨克斯坦2003年5月修订的《股份公司法》,股份公司的定义为:为吸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发行股票的法人组织。

股份公司用公司的财产对本公司债务负责,不对属于股东的债务承担负责。从2010年1月1日期,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5万个月核算基数(注:月核算基数在各财政年度哈萨克斯坦国家预算法中规定,目前为1413坚戈),相当于48万美元。 股份公司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

——股份公司可由自然人或法人建立;

——除哈萨克斯坦政府、地方执行机构、国家银行外,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公司创建者或股东;

——企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万个月核算基数,约合48万美元;

——机构为股东全体大会;管理机构为董事会;执行机构名称由企业章程确定,可由一人或几人组成;

——根据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决定,国家股可由授权支配的国家机构转交另一国家机构;

——根据哈萨克斯坦会计结算和财务核算的法规,股份公司的财务核算应包括企业收支状况、支出和收入报告、资金流动报告等内容;

——执行机构应每年向股东全体大会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告供大会讨论、通过;

——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分为普通股、优先股(不超过公布的股份总额25%)、金股。普通股的持有者有权参加全体大会,有投票权、分得纯收入红利权和公司撤销时按法律规定分得财产权。优先股持有者相对于普通股持有者在获得红利、公司撤销时财产的分配中有优先权。经过公司成立大会或全体大会通过可发行金股,金股在注册资本之外,不参与分红。金股持有者就公司章程中的问题对股东全体大会、经理会和执行机构的决定有否决权。金股的否决权不能转让。

2、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TOO)

根据哈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创建者成立的合伙公司,其注册资本金按创立文件的规定划分为若干份。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参与者对公司的债务没有责任,而是按照投入的比例对合伙公司的经营亏损风险负责。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是法人,公司以自有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对参与者的债务没有责任。根据法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主要有以下特点:

——拥有民事权及相关权利;

——合伙公司参与者不超过100人;

——在有关司法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合伙公司的注册资金由成立者(参与者)的投入资金组成,并不低于100个月核算基数(注册登记当日的),现约合960美元;

——参与者在注册登记时可投入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25%的资金,但是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限度。全部注册资金到位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参与者如何分配公司年经营纯收入的方案由年度总结时的全体大会决定;

——参与者全体大会为合伙公司机构,此外设执行机构;

——例行全体大会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为了便于执行机构对合伙公司的财政经营状况进行监察,可由参与者或其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

目前在哈公司数量的是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因为其注册资本少、经营范围广、监管严格且股权出让程序简化,相比股份公司,其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实效性更强,是外国公司在哈普遍采取的公司注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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