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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公开合股公司注册规定

更新时间:2024-07-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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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迪拜公开合股公司注册规定(PUBLIC JOINT-STOCK COMPANY)  

(1)定义:公开合股公司是指该公司的资本被分为若干份价值相等的、可转让的股份。合伙人只需提供他本人的份额。合伙人对公司债务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按他本人在公司资本中的份额而定。

(2)特点:

A.公司的资本应当是以实现它为成立的目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一千万迪拉姆(约合274 万美元);

B.公司的名称应体现出它的宗旨。一般不得采用某一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名称之中必须有"公开合股公司"的字样。  

(3)成立手续:   

A.公司创建者的人数不得少于10人,而且这10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资本的20%,也不得多于公司资本的45%;   

B.公司的创建契约和总纲应符合1989年第64号部(指阿联酋经贸部)令所发布的格式的规定。公司的创建契约应包含“公司法”中第73条所列内容:公司名称和本部地址;预定期限、宗旨、合伙人姓名、住址、职业、国籍、公司资本数额、共分多少股、每股的价值和种类、对每一份非现金股的说明、股东姓名和提供股份的条件以及这类股份的抵押权和特权;公司创建必须支付的各种费用、工资和成本估计;创建人对履行公司创办手续而立的保证书等;   

C.创建人在他们中间选择3-5 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有关方面办理创建手续;  

D.将按照固定格式填写好的创建公司的申请递交给酋长国有关部门,并附上“公司法”第48条和1989年第74号部长决定第3条中所列的有关成立股份公司和股份合伙公司应具备的各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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