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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7-04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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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香港个人税务居民的认定

通常,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个人居民的界定包括:通常居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300 天的个人。


2、香港企业税务居民的认定

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无需向本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香港法人企业都是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成立的,都能够提供商业登记核证本证明其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3.但是,香港法人居民除了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人公司这种情况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团体公司。这种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也可以被认定为香港法人居民,但这类公司没有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颁发的商业登记核证本。这种特殊情形包括两类:

1)香港法人公司X,在内地成立法人公司Y,但是Y的实际管理机构是X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Y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属于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

2)香港法人公司X,在香港和内地以外的第三国(或地区)Y成立法人公司Z,但是Z的实际管理机构是X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Z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企业是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公司,即使能够取得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也仍然不能享受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安排。因为这类公司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因此该公司属于受控制的一方,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

而对于“实际管理或控制位于香港”这一条件,通常有数个方面,其中包括:

1)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会议在何处举行,用以确定公司通常管理或控制的地区;与其关注每个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因为公司将在董事会成员所在的地方进行业务操作。

另外还包括大量细节,如筹备工作地点、董事会会议的地点、董事会成员的实际出席情况、会议期间讨论和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执行和解决情况。

2)员工

详细调查该公司是否在香港雇佣了员工。此外税务局会收集每位雇员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国籍、年龄、薪酬等)及工作职责详情,以作商业主体测试。

3)公司机构

企业的固定营业地点和银行账户的位置,便于业务运作和融资。此外,税务局还会调查申请人的福利收入方面的利益所有权情况,特别是获得优惠税收待遇的被动收入(如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收入或资本收益等)。

在相关文件指引中指明,如果“申请人……是股息、利息或版税的收款人,其使用权和享有收入的权利受到合同或法律义务的限制,将收到的付款转嫁给另一个人,申请人并不是受益方……”,税务局会认为申请人不是收入的实益所有者,则拒绝向申请人授予税务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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