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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的初始股东为外籍自然人的处理

更新时间
2024-10-0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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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架构搭建的时候,一般由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BVI公司100持股开曼公司,再延伸至境内的WOFE,然后由开曼公司向人民币投资人和美元投资人发股,完成跨境重组,此为返程投资架构。实践中,如果开曼公司的初始股东为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其控制的BVI,那么BVI-CAYAMN-HONGKONG-WOFE这一架构我们称之为纯外资架构。这两种架构的区别在于,如果是纯外资架构,境内自然人无法通过37号文入股开曼公司,因为根据中国银行对境外架构的理解,境内自然人通过37号文登记入股开曼公司为返程投资架构,境内WOFE穿透股东包括境内自然人,而纯外资情况下,WOFE的股东穿透为境外自然人,两种架构几乎无法相互转换。因此,在海外架构搭建之初,如果有境内自然人需要入股开曼公司,应选择返程投资架构。如果无境内自然人需要入股开曼公司,则选择纯外资架构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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