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未办理登记的处罚
| 更新时间 2024-10-06 08: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010-58694559 联系手机 18911212529 联系人 景女士 立即询价 |
详细介绍
根据 37 号文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存在非法结汇的,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管局可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如果金额巨大,罚款金额可能高达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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