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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37号文首次办理的文件

更新时间
2025-01-1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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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外管局37号文首次办理的文件

根据现有规定,初始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一般在实务中,还需要提交以下两项重要文件:

(1)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简称TS)。实务操作中,目前多数银行仍会要求提供投资意向书,以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2)放弃函。如果境内权益所属企业既包括拟以该企业权益办理37号文的境内个人股东,又存在其他不办理或无法办理37号文登记的股东,部分银行会要求不参与37号文登记的股东(无论个人还是机构、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就其放弃参与37号文登记出具一份放弃函(或由境内企业的股东形成含有该内容的一份决议)。需要注意的是机构股东在承诺函中放弃办理37号文登记仍然可以通过odi备案的方式完成境外投资的合规,若机构股东不愿办理odi备案,建议个人股东与机构股东协商一致,让机构股东先行退出,将公司变为纯自然人股东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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