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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马来西亚公司后需要完成的工作

更新时间:2024-07-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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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 发布公司名和注册号

所有商业信件、帐目报表、发票、收据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商业信函和文件应写上公司名和公司注册号。

2. 公司秘书

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30天内委任首位公司秘书。

3. 保存公司注册文件

a) 根据第15条文发出的注册通知书;
b) 公司的章程,
c) 所有登记册、书籍、记录和文件;
d) 董事局和董事局各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和决议的记录;
e) 向所有成员或同一类股份所有持有人发出的所有书面通信的副本;
f) 所有财务报表和集团财务报表的副本;
g) 公司会计记录;
h) 根据第357条文的要求所做的或证明收费的所有文书的副本。

4. 会议记录

详细、真实和公正地地显示公司的交易和财务状况、损益账户和资产负债表。所有项目将在与会计相关的交易完成后60天内以此类会计和其他记录进行,并保留7年.

5. 编制财务报表,

每家公司应在注册成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财务报表,随后在财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编制财务报表。

6. 分发财务报表(FS)副本的责任

每个公司应将每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副本发送给公司的每个成员、每个有权收到股东大会通知的人、公司的每个审计员和公司的每个债券持有人,并根据相关的人提供给该公司的地址来发送。

7. 向注册局提交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责任

私人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必须在财务报表和报告发布给其成员之日起30天内,通过XBRL格式提交给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

8.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每家公司都必须将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分发给股东和审计师,除非是大马公司委员会(SSM)指定的“符合资格豁免审计的公司类”。

9. 披露合同、财产、办公室等的利益

直接或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或拟议合同的任何董事(包括与该董事有关的人)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在董事会的会议上声明其利益的性质。有利益的董事必须避免对合同或拟议合同进行投票。

10. 贷款给董事以及禁止提供贷款给与董事有关的人士

公司(豁免私人公司除外)不得向公司董事或相关公司或与董事有关的人提供贷款。

11. 一般的披露义务

董事须就有关公司或相关法团的股份,债权证,参与权益,权利,选择权及合约的任何变更详情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12. 雇主的责任

1) 向雇员公积金局(EPF)注册

2)向社会保险机构 (SOCSO) 注册

3)在内陆税收局(IRB)登记雇主税务档案(E编号)

4)向人力资源开发机构注册

5)注册就业保险计划(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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