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
37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75号文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据此,笔者认为,特殊目的公司有以下两点突破:一是不再局限于“境外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以“投融资”为目的,增加了“投资”的内容;二是不局限于“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拓宽了“境外资产或权益”。
展开全文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