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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

更新时间
2024-12-0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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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

在75号文下,受限于特殊目的公司于境外融资的目的,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向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任何出资,无论该等出资是以其境内资产还是境外资产,而通过境外股权融资是特殊目的公司取得资金的唯一合法来源。而37号文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资金需求的问题,使得特殊目的公司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

37号文第三条规定“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37号文第十条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3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而就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仍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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