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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你问我答

发布:2023-08-23 11:34,更新:2024-05-15 08:00

1、美国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人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并缴纳官费后,USPTO会分配一个序列号(Serial number)并指定一个审查员负责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工作。审查员将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各项法律规定、商标本身是否可注册(是否违反禁注条款)、是否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等。

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主簿注册的所有要求,不存理由驳回的情形,且没有与在先权利冲突,商标注册申请将被初步核准并公告。

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将发出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审查意见中会明确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并可能提出克服驳回的建议。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审查意见作出回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针对驳回理由进行答辩。如果申请人的回复克服了所有的驳回理由,商标注册申请将被初步核准并公告。

如果申请人的回复未能克服驳回,USPTO的审查员将发出Zui终审查意见(Final Office Actioin),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如对驳回不服,可向TTAB(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申请复审。 如复审成功,则商标注册申请将被初步核准并公告。

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审查意见或者未申请复审,商标注册申请将视为放弃。

2、什么是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

审查意见是USPTO发出的官方函,在这份函中,审查员会列出商标本身及商标注册申请存在的法律问题,申请人必须克服全部的法律问题,商标注册申请才能被核准。

在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做一些形式上的修改即可以满足要求,这种是比较容易克服的,相当于中国商标申请中的补正程序。 如果审查员提出的是驳回理由,比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注册或申请冲突,克服的难度就比较大了,相当于中国商标申请中的驳回。

3、美国商标注册非Zui终审查意见(nonfinal office action)和Zui终审查意见(final office action)有什么区别?

USPTO的审查员认为商标注册申请有问题,不会直接正式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是会先发一个非Zui终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在六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做出修改或者答辩。非Zui终审查意见实际就是在Zui终审查意见之前给一个争取注册的机会。如果申请人的回复修改了有关问题,或者答辩意见被采纳,并且没有出现新的问题,商标注册申请将被核准。如果申请人的回复未能修正出现的问题,或者答辩意见未被采纳,USPTO的审查员将发出Zui终审查意见。如申请人的回复出现了新的问题,审查员将发出另一个非Zui终审查意见。

USPTO的审查员已经向申请人至少发出一次非Zui终审查意见后,申请人的回复仍不能解决问题时,审查员才会发出Zui终审查意见。Zui终审查意见是申请人在USPTO阶段Zui后一次回复机会,如果能够在Zui后回复中解决全部问题,则商标注册申请审核通过,如果仍未能解决,该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将被USPTO视为放弃。 但申请人仍有机会向TTAB(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申请复审。申请人可以既向TTAB申请复审又对Zui终审查意见向USPTO回复。

4、美国商标注册审查有哪些类型的审查意见?

(1)非Zui终审查意见(nonfinal office action):见上述解释。

(2)Zui终审查意见(final office action):见上述解释。

(3)审查员修改意见(Examiner's amendment):这是注册申请出现小问题,审查员给出的微调意见,申请人做出确认即可,不需要提交回复意见,以加快授权进程。

(4)中止审查通知(Suspension letter):审查员认为有必要中止注册申请审查时会发出中止审查通知,比如,存在在先近似商标但在先商标并未获得注册。对于此类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提交回复意见,也可以不提交。审查员一般每六个月会查看一遍是否仍需要继续中止审查。

(5)不完全回复通知(Notice of incomplete response):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回复意见没有申请人或授权人签字,会发出不完全回复通知。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回复或者在审查意见的6个月期限内回复。超过期限未回复的,商标注册申请将视为放弃。

5、美国商标注册之常见的驳回审查意见有哪些?

(1)商品服务项目描述不准确

美国对商品服务描述要求是比较高的,目前通过马德里方式指定美国的申请大部分都会被驳回,而大部分的驳回都涉及商品服务描述,并且美国的商标服务区分表只是部分参考尼斯分类,因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服务建议是有一定难度的。此类审查意见,审查员会给出一定的修改建议,如果申请人认为修改建议准确,可以接受修改建议,认为不准确则可以按照要求自行修改。商品服务描述可以加入申请人所在行业,尽量使用大众普通用词,避免行业用语,描述中不要涉及第三人的商标。

(2)要求放弃专用权

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部分要素属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词,会要求申请人放弃该部分要素的专用权。原因是行业内的其它申请人也会使用该通用词,不能被某一申请人独占。

(3)使用证据样本不合格

美国商标的注册是以使用为前提的,任何的商标注册申请只有在提供了合格的使用证据后才能获得注册。使用证据样本必须是在美国的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显示商标并且与申请商标一致、必须是商业使用。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内提交新的合格的使用证据。

(4)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这是基于相对理由的驳回,即存在在先权利。克服这类驳回,Zui常用的理由就是争辩商标不近似、商品服务不类似,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限定指定商品服务(说明只用于某行业等)、尝试取得在先申请人或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协议等来尝试克服驳回。另外,申请人可以经常查看权利待定在先商标的状态,如在先商标因被驳回等无效了,其就不再构成在先权利了。

(5)申请商标为描述性商标

描述性商标即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这类商标并不当然被驳回,申请人除可以争辩商标具有显著性或者争辩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外,还可以通过将商标改在副簿登记及对商品服务进行限定的方式争取获得核准。

(6)通用词汇商标

通用词汇不具有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比如“drive safely”、“Once a Marine, always a Marine”等。申请人可以争辩商标不是通用词汇,提供证据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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