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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的股权架构及控股权策略

发布:2023-06-20 11:54,更新:2024-05-27 08:00

常听到这样的说法,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道理烂熟于耳,具体操作中却没见太多声响。若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大多依据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章程模板'填空'而来;若为股份公司,则大多依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填空'而来。有限公司如此尚可理解,处于初创时期,创始人大多控股,在控制权方面能说话算数;在经营管理方面,股东、董事与高管高度重合,这样的情况下,人治--不带贬义的--多于规则之治尚可理解。而股份公司相较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一般较为复杂,经营管理实权大多在董事会和高管层面,这样的情况下,规则的意义和实际效用尤为彰显。


与章程制定时的草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旦公司治理出现危机,人们大多将目光转向公司章程,寻求控制权认定依据、查找董事改选程序、探寻累积投票制的踪影……从早年广受关注的国美控制权之争,到如今资本市场大热的万科控制权争夺战皆如此。的确,野蛮人与目标公司的开撕,不仅是资本的较量、信用的较量--更是法律的较量、明规则的较量。公司章程往往在公司危难之际发挥出巨大作用。


让公司章程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切合实际的公司章程。所谓'一个猴一个栓法',公司也是有个性的,只有结合公司实际进行个性化定制,才可能使公司章程从'本本的法'变为'活的法',进而成为公司治理各项规则的源头活水。本文首先介绍公司章程个性化的空间,其后从控制权、董事会和管理层三个角度阐述实践操作要点。


一、公司章程个性化概述


若问《公司法》中经典的一句话是什么,非此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允许制定者进行个性化定制经典的表述,也是允许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所在。与此关联,在公司章程个性化定制之前,笔者建议复习两项基本功,一是从《公司法》林林总总的规定中,识别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二是从公司章程条条框框的约定中,区分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习惯于凡事一来就奔着操作和实用去的,总会要花更多时间在理论和基础上。


(一)强制性规范VS任意性规范

以是否应必须适用,能否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为区分标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两者区别如下:

显然,任意性规范赋予制定者选择性适用或拒绝适用的权利,即更大的自治空间。一个想当然的论断是:在强制性规范之下,公司章程没有任何个性化空间--并不是。在强制性规范之下,公司章程至少可以在两个方面作出个性化约定。


1.公司章程可以将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明确,使其更具操作性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这是一条强制性规范,对会议召开的时限作了刚性规定,而公司章程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通知的方式(如书面方式或公告方式)和通知包含的必备内容(如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使公司章程更契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2.公司章程可以在符合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制定比强制性规范更为严格或更高标准的条款


这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常见。比如,《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同样是一条强制性规范,但实践中,股份公司既可对特别决议的事项范围作扩大约定,也可提高特别决议通过的比例(如提高为3/4)。比如,《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除了法定'老三项'之外,保利地产扩大了特别决议的事项范围,将重大资产交易、重大担保和股权激励纳入其中,制定了比《公司法》强制性规定更严格的条款。


(二)必要记载事项VS任意记载事项


以章程内容的必要性及对章程效力影响的不同为标准,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其中,前者又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听起来不像人话,通俗讲,任意记载就是可有可无没所谓的,如《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相对必要就是必须要有,但真没有也不影响章程效力的,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2款:'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必要就是必须要有,若没有则章程无效的,以下简述。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第(一)至(十一)的内容,属于股份公司必要记载事项,其与第二十五条有限公司的必要记载事项相比,多数要求相同,比如关于姓甚名谁(名称)、家住何方(住所)、以何为业(经营范围)、资产(注册资本)、金主(股东或发起人)、形象代言(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均为必备。但需要注意,除此之外,股份公司有四个事项亦为必备:其一,设立方式;其二,利润分配方法;其三,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其四,通知和公告办法。简而言之--出身、分钱、散伙、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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