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主体未满一年所需补充资料
| 更新时间 2025-01-25 08: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010-58694559 联系手机 18911212529 联系人 景女士 立即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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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主体未满一年所需补充资料
根据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的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当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者实际控制人Zui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Zui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以及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者普通合伙人)直至其Zui终实际控制人近两年的信用情况。
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者普通合伙人)直至其Zui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核准、备案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及项目情况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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